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
患者具有隐私权,隐私权必须得到保护。保护患者隐私是临床伦理学尊重原则、有利原则和不伤害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。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,有关心、爱护、尊重患者的义务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。
一、术语概述
(一)隐私: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。在医疗活动过程中,隐私包括个人姓名、联系电话、住所、所患疾病、症状、诊疗过程等。
(二)隐私权: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,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,不被他人非法侵扰、知悉、搜集、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。
二、适用对象
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。
三、患者权益
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、病情、家庭史、接触史、身体隐私部位、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的自由和权利,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。
四、具体措施
(一)医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,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高度责任感,尊重、关心、爱护病人,实行保护性医疗制度。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应穿戴工作服与佩戴工作证。
(二)门诊部应做好导诊、分诊工作,门诊患者进入诊室后应阻止其他患者进入诊室,确保每个诊室患者单独就诊。
(三)医务人员在询问患者隐私时,应当态度严肃,不得嘻笑、嘲弄。患者的隐私应当在病历中详细记载,医务人员只能在诊疗护理需要时进行交流。
(四)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无关人员谈论患者的病情、身世、生活状况、生理缺陷等信息以及与疾病相关的特殊生活经历。未经患者许可、授权,不得将其疾病及相关隐私信息传播给他人。医院工作人员不得主动询问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患者信息。
(五)进行医疗、护理检查时若需暴露患者身体部位,首先应征得患者或监护人的同意,其次应尊重患者意愿决定是否请其家属离开,同时应采取遮拦措施避免患者隐私部位的暴露。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检查或处置时,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。
(六)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,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的个人资料、病史、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。未经患者允许,不准任何无关人员参与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。医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其病历资料,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,更不能丢失;未经患者许可、授权,不得允许他人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;涉及公检法工作时例外。
(七)在进行体格检查、影像学检查、诊疗操作或手术时,尽量减少身体裸露,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要注意患者的隐私保护。
(八)急诊和抢救室须配有隔帘,抢救病人时,要尽量体现对患者的隐私保护。
(九)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、学习活动,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,并告之学习内容。
(十)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,在不影响医院工作和秩序的情况下,医务人员要尊重和保护,不得用任何方式议论、嘲笑、歧视和干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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